强化股权管理 保险业调高入股门槛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监管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权行为,强化对相关风险隐患的查处手段和问责力度,中国保监会日前就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许飞琼表示,近年来一些公司激进的股权投资行为,使保险业的风险保障与损失补偿这一基本职能发生了偏向性移位,在保险直接业务方面过度依赖短期性投资型业务,而在保险间接(投资)业务方面则盲目投资与保险毫不相关的行业,“保险不姓保”现象凸显。《办法》的发布是紧跟国家乃至全球经济变革时代的步伐,强化进一步完善保险企业的治理结构、促进保险业稳健发展的目的而采取的理性举措,也是针对当前保险市场上出现异常的纠偏举措。这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稳健度,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保险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增强行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分类监管宽严相适 近几年来,保险牌照日益成为资本市场上的“香饽饽”,受到各路资本的竞相角逐。然而一些资本并非志在充当保险的风险管理者角色,而意在利用保险筹集资金的能力。 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办法》明确指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宽严相适”的原则,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三类,针对三类股东分别列出投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并且分别设置了股权禁售期。 一是财务类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十,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股东;二是战略类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是控制类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二十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二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分类监管能够对投资人的入股行为从股权资质、股东行为及事务等多方面做到有效约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公司成为内部控制人的‘融资平台’,并避免保险成为少数投机者短时间内聚敛巨额财富工具而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让愿意做保险的人来经营保险业务,真正发挥保险业的风险保障作用。”许飞琼直言,财务类股东设立的目的是通过持股门槛低、手续简化的方式,维持社会资本对保险投资的热情,保障保险业发展有持续的、强劲的资本来源与活力;而战略类、控制类股东的准入门槛高,尤其是控制类股东除须满足财务类、战略类股东应具备的条件外,还要符合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具体要求。 持股比例限制趋严 许飞琼透露,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有一半以上保险公司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表明行业内实际上大部分都是“一股独大”企业。从长期来看,这对于行业及资本市场均可能带来巨大隐患,因为这种股权结构极易导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失效、财务信息失真,而对于本质上属于负债经营的保险公司而言,其经营风险将会剧增,最终影响保险客户,而失去风险保障这一社会稳定器的最基本的职能作用。 为有效发挥制衡作用,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办法》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三分之一。并且规定投资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其所持股权比例达到保险公司股权的一定百分比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再向保监会报告获批;如不予许可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出。 在对股东入股保险公司的比例作出明确限制的同时,《办法》还设立了负面清单,以赋予保险市场主体更多主动权,激发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活力、充分发挥其风险保障与经济补偿的职能作用。并且使得政府的职责边界进一步明晰,保险监管方式进一步创新,保险市场交易法制化得到加强,从而对关联股东持股的监管也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资本约束机制强化 过去一段时期内,一些保险公司存在粗放经营现象,大力销售保费规模贡献大的投资类或分红理财类产品,高度依赖于资本驱动负债的盈利模式,希望通过利差来创造利润。在这种盈利模式下,股票市场成为一些公司快速扩张的领域,甚至盲目投资与保险毫不相关的行业的行为,从长远角度看,增加了公司的负债、削减了保险产品研发能力,容易丢失行业的风险保障本职。 鉴于此,《办法》从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投资行为以及公司稳定经营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针对入股资金,除重申资金来源合法外,《办法》还提出投资人应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信托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投资保险公司的,只能成为保险公司的财务类股东,并逐级披露信托计划或受托管理资金的持有人。并且规定投资人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以下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以保险公司投资为条件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股权为质押获取的资金;基于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同时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采取更加明确有效的监管指标,确保投资人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 许飞琼对此表示,这将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而达到降低行业风险,同时推动保险资金脱虚入实,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 |